按照《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的规定,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申请转化为本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申报资料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二批18个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公示稿),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常云成,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8;021-38839900-2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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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233
附件:
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第二批公示品种目录
序号
配方颗粒名称
1
诃子(诃子)配方颗粒
2
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
3
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
4
萱草花(黄花菜)配方颗粒
5
九节菖蒲配方颗粒
6
寻骨风配方颗粒
7
紫荆皮配方颗粒
8
焦谷芽配方颗粒
9
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
10
川木香(川木香)配方颗粒
11
醋甘遂配方颗粒
12
蚕沙配方颗粒
13
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
14
蛤蚧配方颗粒
15
炒九香虫配方颗粒
16
桑螵蛸(大刀螂)配方颗粒
17
建曲配方颗粒
18
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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