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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所医!国务院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建立标准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力争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三是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四是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要求促进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强实施结果反馈利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创新试点示范。

  《指导意见》从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保障、强化责任担当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明确了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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