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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执行,河南第五批集采与重庆联盟双落地

  8月31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重庆药品采购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五批国采中选品种和重庆药品采购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第五批国采中选品种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注射用兰索拉唑、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ml:0.075mg;5ml:0.25mg)、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8-24 Ve)继续执行省集采结果,省集采采购协议期满后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国采结果。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含部分新增残缺规格供应药品,见附件1);重庆药品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保供稳价带量采购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见附件2)。(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三)实施时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重庆药品采购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注射用兰索拉唑、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ml:0.075mg;5ml:0.25mg)、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8-24 Ve)继续执行省集采结果,省集采采购协议期满后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国采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中相关规则确定。重庆药品采购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上报年度采购需求量的 80%,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约定采购量分解9月1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药机构。(二)中选产品信息和配送关系维护9月13日前,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同时由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三)购销合同签订和医保基金预付9月18日前,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阅读认可三方购销协议内容并确认后,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三方购销合同建立后,医药机构方可进行平台采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四)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9月26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五)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9月22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注射用兰索拉唑、盐酸帕洛诺司琼注射液(1.5ml:0.075mg;5ml:0.25mg)、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8-24 Ve)自2022年2月20日起进行价格调整。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确保及时结算货款。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日的次月底之前全额支付药款,并在结算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付款凭证回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药款支付行为。各级医保部门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选药品药款结算的监督,对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上予以惩戒。(二)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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